2021年10月25日,澳大利亞宣布擬出臺《線上隱私法案》,要求社交媒體公司為16歲以下用戶提供服務時,必須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在收集數據時,需優先考慮兒童的利益。用戶可以提出不得使用或披露個人信息的相關要求,并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被直銷以使用。澳大利亞信息專員辦公室擁有全面的調查和執法權力,如社媒平臺未能遵守相關規定,將被處以其年營業額的10%或任何違規行為的經濟利益的三倍的罰款,上限從以往的220萬澳元提高為1000萬澳元(750萬美元)。《線上隱私法案》如成功立法,澳大利亞將成為對社交媒體平臺實施用戶年齡控制最嚴格的國家之一。
根據《線上隱私法案》草案,Facebook等互聯網巨頭、Reddit等匿名討論網站、Bumble等智能手機約會應用程序以及視頻會議平臺等服務,都被視為社交媒體。因此,都必須采取合理措施確定用戶年齡,并在收集數據時優先關注兒童利益。
在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之外,澳大利亞還綜合考慮了對數字平臺的管控治理。《線上隱私法案》草案的主要目標包括:一是明確受約束主體。確定哪些主體受立法約束,并準確預期它們如何適用其規定。隱私代碼的管控將適用于提供社交媒體服務、數據中介的組織,以及在過去一年中來自澳大利亞的獨立訪客超過250萬的任何在線平臺。社交媒體平臺必須采取所有合理步驟來驗證其用戶的年齡。二是加強隱私保護。嚴格落實《隱私法》,特別是“Section 13G”,該條禁止在線實體侵犯其用戶的隱私權力。各實體必須確保其隱私政策清晰地傳達給用戶,確保征求并獲得用戶對數據收集的同意。三是加強執法權力。執法機構、國家或者外國的隱私監管機構可以向在線平臺索取信息或文件。四是行使域外管轄權。對未在澳大利亞注冊但在該國開展業務的域外實體同樣適用。
以數字平臺為代表的私權力的膨脹及其有悖于公共利益的“黑暗中的操作”,在全球范圍內引發軒然大波。2021年10月,Facebook前雇員將內部文件提供給美國國會調查人員,并公開接受媒體采訪,抨擊Facebook將公司利益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在全球范圍內創建了一個“放大分裂、極端主義和極化的系統”。其中包括:一是以放大仇恨言論的算法謀取利益,煽動社會分裂;二是錯誤信息對人們造成負面影響。如:損害兒童精神健康,引發兒童飲食失調、自殺以及對年輕女孩造成傷害等惡性后果;三是傳播錯誤信息和有害內容,導致社會分化。
美國國會議員對Facebook發起猛烈抨擊,澳大利亞此前也有意進一步收緊對Facebook等社交媒體企業的管制,讓他們在第三方提供的內容涉及錯誤信息和誹謗時也承擔責任。此次《線上隱私法案》草案的立法者也考慮了Facebook風險的破壞性影響。澳大利亞總檢察長Michaelia Cash在一份聲明中說:“我們正在確保(澳大利亞人的)數據和隱私將得到保護和謹慎處理。”
澳大利亞歷來注重在網絡空間中對未成年人加強保護,推進隱私法的發展和改革。1988年《隱私法》將隱私定義為信息隱私、身體隱私、通信隱私和私密空間;1992年《廣播服務法》規定,澳大利亞通信和媒體管理局(ACMA)有權對恐怖主義、兒童色情等有害內容進行審查并要求刪除;1995年《分級(出版物、電影和電腦游戲)法》和2007年《分級(出版物、電影和電腦游戲)修正案》明確了內容分級的原則、標準和方法。2009年澳大利亞《網絡安全戰略》的主要戰略目標中也涵蓋了隱私保護的內容。此外,澳大利亞通信和媒體管理局還發起了國家網絡安全教育項目,教育家長、老師如何保護兒童免受互聯網不當內容傷害。澳聯邦警察局也在不斷提高技術能力,加強執法力度,為青少年提供網絡空間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