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019年2月,郭建華出資購買交管12123官網接口并交予從事軟件開發的廖永樂,廖永樂利用交管12123官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技術漏洞,使用JAVE語言,在“風清揚”查號軟件基礎上,接入交管12123官網,調用第三方(超級鷹)接口進行識別,繞過人工識別,改進、開發用于查詢全國各地市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汽車號牌的軟件MIUMIU及網站CI。開發完成后,郭建華向他人出售MIUMIU軟件及CI網站全國、省、市三級查詢權限,從中非法獲利約人民幣425000元。上述款項由郭建華、廖永樂二人按比例分成。
2019年9月,被告人代勝濤向郭建華購買MIUMIU軟件全國權限一年期會員賬號,通過郭建華、廖永樂或者自己登陸MIUMIU軟件獲取交管12123網站的車牌使用信息,幫助他人查號上牌獲利人民幣785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代勝濤通過將從郭建華處購買的三套MIUMIU軟件使用權轉賣給他人,賺取差價,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6120元。
2020年8月6日,民警在湖北省孝感市云夢縣某車庫內抓獲被告人代勝濤,并扣押了其手機六臺、硬盤兩個及記事本一本。
審判結果
代勝濤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代勝濤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請求對被告人代勝濤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代勝濤及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代勝濤通過MIUMIU軟件幫助他人查號上牌獲利的數額為130000元的證據不足,應認定為78500元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代勝濤九個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代勝濤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二、對扣押的作案工具華為手機一臺、金色蘋果手機一臺及三星牌硬盤一個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